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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7-3-3 8: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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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自荐,理事成员推荐,产生的代表名单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量及会员代表单位。根据我会会员数量,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大会是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监事会成员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管理登记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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