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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7-3-3 7: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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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物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物联网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物联网行业是指从事物联网产业链上下游不同环节相关企业或机构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芯片提供商、传感器供应商、无线模组(含天线)厂商、网络运营商、平台服务商、系统及软件开发商、智能硬件厂商、系统集成及应用服务提供商。
  第三条 物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物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物联网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坚持以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特别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等特殊数据主体的隐私保护,强化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防范数据泄露等风险。
  第九条 物联网行业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物联网信息与数据安全的规定,自觉履行维护数据安全与保护隐私的义务:
  (一)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数据信息。
  (二)不窥视、不转让、不传播、不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经用户授权的数据信息。
  (三)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数据隐私;不得利用用户提供的数据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数据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数据系统。
  第十条 物联网行业从业者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一)坚决抵制行业境内外各类意图不明的数据类合作,包含但不限于业务、科研、学术与市场活动等。
  (二)对接入的境内外数据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数据,消除有害数据信息对用户的不良影响。
  (三)对需要跨境传输的数据制定数据传输安全策略。
  第十一条物联网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循经济发展与商业行为规律,促进行业开放合作,健康发展。
  (一)坚决抵制行业内恶性竞争。
  (二)坚决抵制“数据黑市”以及各类灰色业务。
  (三)研究大数据流转、交换、协同的机制,促进行业数据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物联网从业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和开发含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物联网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物联网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四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物联网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物联网软件、硬件产品设备等,为我国物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七条 北京市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负责在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物联网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物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众举报信箱chinabiot@163.com;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报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发起协会盖章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我国物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自律公约的签定由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单位自愿加入《物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奉行行业自律规则,接受社会监督,共同推进北京市物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010-66095089
  签约日期: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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