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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7-3-3 7: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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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条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秘书处可以事先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八条 理事会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事项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后由记录人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或附上会议签到表);
  (三)会议议程;
  (四)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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