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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3-3 7: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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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实现重大决策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决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要求和协会章程的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合理决策。运用科学方法,在决策事项提出、论证、决议、执行、反馈等环节,对潜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预判,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

(三)集体决策。坚持按照职责的权责范围内,集体讨论、审议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协会“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上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意见;

(二)需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事项议案及报告;

(三)需要提交理事会的事项议案及报告;

(四)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等重大战略事项;

(五)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设立与撤销;

(六)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

(七)秘书处职工劳动、人事改革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八)秘书处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特别重大事项;

(九)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换届和变更,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十)信用等级评价、资质评定等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任免,秘书处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以上人员的任免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充分酝酿形成意见后依据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提请理事会和监事会决定;

(二)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或者解聘。

(三)其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二)协会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租、出借等)、产权变动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协会超过50万元的对外投资、担保,向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贷款,对其他单位资助、对外借款、购买车辆、房屋等重要支出;

(四)大宗20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付款及合同签订等财务重大事项;

(五)其他应当集体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三章 决策主体及基本规则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党支部应讨论通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形式为秘书处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办公会由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党群工作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或委托其他副会长召集,秘书处办公会由秘书长召集。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九条 具体“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分级决策:

(一)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等重大战略事项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大额度资金运作大于50万元(含)的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大宗20万元以上(含)的物资、设备采购由会长办公会决策;

(三)秘书处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金额大于20万元以上(含)小于50万的重大项目安排、金额大于50万元(含)小于100万的重大投资项目、贷款事项和借款事项;大宗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可由秘书处办公会决策;

(四)秘书处驻会领导和职工的薪酬、奖励方案由秘书处办公会研究,经协会薪酬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五)协会日常内部管理制度由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六)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由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七)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由党支部讨论形成意见,经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党支部的意见经秘书处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先进行实体机构的注册,待召开理事会时予以确认;

(八)信用等级评价、资质评定等业务工作由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秘书处综合部应对有关事项及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干扰集体决策的行为。

第十一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逐个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做到末位表态。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的决策,应及时向会长或秘书长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采取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保证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时方能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可视情况邀请理事会非驻会领导、监事会领导出席会议,组织秘书处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会议议题应经过必要的协商沟通、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后准备会议材料。其中,秘书处办公会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组织,会长办公会由秘书处负责组织;

(二)会议材料经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

(三)会议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安排足够时间,保证参加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在参加会议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四)会议决策。会长或秘书处办公会对事项逐一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决议,视情况印发会议纪要;

(五)存档备查。会议应做好记录,真实记载会议对事项的审议和决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的,秘书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秘书处和有关责任人应主动提出并上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督办决策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十九条 秘书处、党支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决策和执行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把“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民主生活会、述廉述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例会及时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及结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监督,对“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人员的履职情况的监督,畅通职工来信、来访和检举等渠道,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决策与执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未提供真实信息而造成决策失误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三)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拒不执行决策或擅自改变决策的,决策执行督办不力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况的,根据事实、性质、损失、情节轻重等情况,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对责任人采取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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