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一、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民间组织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协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理事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等。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2、对本协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本协会的财务情况;
4、本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5、本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三、信息公开是本协会的责任,本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协会内部读物、官网等。
四、本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
五、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六、未经理事会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协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七、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八、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方可向会员公布。
九、本协会理事、监事及工作人员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十、由于本协会相关人员的工作失职,给本行业和协会造成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诫。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