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专委会/分会)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分支(专委会/分会)机构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民政局相关管理规定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报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协会工作人员或理事会成员,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审核决定,报理事会。分支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自行安排。
第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设银行账户,无公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及监督。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须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协会秘书处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协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