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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公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3-3 7: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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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协会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二、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接受资助的性质不得违背本社会团体的宗旨,不得超出本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
  三、协会必须以单位或法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处统一确认,财务按照非营利组织财务核算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核算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损毁。
  四、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的捐赠收据或捐赠证明。
  五、协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主要用于协会开办经营相关的活动,若捐赠资助方在捐赠资助书面协议或捐赠书中规定资助财产使用范围的,协会须履行协议或捐赠书内容,不得私自篡改资助财产使用范围。
  六、协会对受赠财产使用及管理应透明公开,接受捐赠资助方和社会的监督。
  七、捐赠公示方式:
  1、在理事大会上予以宣布;
  2、在募捐会议上予以宣布;
  3、在协会网站、公众号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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