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财务档案管理,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档案管理部门
1.协会财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财务部门必须建立财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 财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3.财务报告。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报的月、季、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4.其它财务核算资料。凡与财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 财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财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1.会计凭证。
按月立卷,装订整齐。
2.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2)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3)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4)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财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财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存档案。
2.财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财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财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 各种财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10年。
2.会计账簿保存10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10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第七章 财务档案的销毁
1.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负责人共同鉴定后,编制财务档案销毁清册,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财务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按规定销毁财务档案时,应由财务部门、秘书处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