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费用审批制度
第一条 申请
秘书处相关人员用款时,应填写付款申请单或费用报销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发票及相关单据。
第二条 审批 支付申请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给予拒绝批准。
第三条 复核 财务负责人应复核付款申请单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使用,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金额、支付单位及支付方式是否正确。
第四条 批准
1、支付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秘书长审批;
2、支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报秘书处研究决定方可支出;
4、支付申请单按上述批准后,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2015年12月22日